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6年申报建筑工程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川建人教发〔2016〕442号
各省直有关部门,厅直属事业单位,省属国有企业、中央在川企(事)业单位:
为做好2016年度建筑工程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现将申报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评审范围
(一)省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下同)、省属国有企业及中央在川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
(二)在省人才交流中心、 省建设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了人事代理,并在建设行业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
(三)四川省外资企业中方雇员事务所登记管理的外资企业中从事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工作, 符合申报条件的中方雇员。
二、 评审专业
建筑工程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业包括:
1、 规划设计类: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电气设计、给排水设计、暖通设计、自动化设计、总图设计、建筑美术设计、园林景观设计、市政道路桥梁设计、岩土设计等。
2、 建筑施工类:房屋建筑、工程管理、建筑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城市燃气工程、白蚁防治工程、市政工程、给排水工程、工程测量、建筑材料等。
3、 建筑经济类:工程造价、建筑经济管理、招投标代理等。
4、 机电工程类:设备安装、管道安装、电气安装、建筑智能化、机电工程、通风空调安装、建筑机械等。
三、 申报条件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经用人单位考察合格,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
(一)学历及任职年限要求
1、 技术员
大学专科、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建筑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的。
2、 助理工程师
取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的; 取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建筑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的;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满二周年以上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满四周年以上的。
3、 工程师
(1)取得博士学位的; 取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满三周年以上的;取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满四周年以上的。
(2)取得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者, 审查合格后可直接确认为工程造价专业工程师或建筑经济专业工程师。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要求
申报规划设计专业初级职称, 国有企业和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应满足职称外语D级合格、职称计算机C级合格的要求;非公企业人员应满足职称计算机D级合格的要求。
申报规划设计专业中级职称, 国有企业和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应满足职称外语C级合格、职称计算机B级合格的要求;非公企业人员应满足职称计算机C级合格的要求。
申报建筑施工类、 建筑经济类、机电工程类中、初级职称,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均不作要求。
(三)其他要求
1、 非本专业学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建筑施工类、建筑经济类、机电工程类职称时,需取得《四川省建筑施工专业理论知识考试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或取得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在前(二)学历及任职年限要求1、2、3条基础上增加两周年专业技术工作时间。
2、 无学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建筑施工类、建筑经济类、机电工程类职称时,需取得《四川省建筑施工专业理论知识考试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基础上,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累计在10周年以上可申报初级职称,15周年以上可申报中级职称。
四、 申报渠道
申报人员根据自身情况, 可通过以下途径申报:
(一)省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申报人员由所属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并出具委托评审函后报厅职改办; 中央在川企(事)业单位、省属国有企业及其他符合委托评审条件的申报人员,需由相应职称工作机构审核签章并出具委托评审函后报厅职改办;住房城乡建设厅直属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材料由本单位审核签章后报厅职改办。
(二)在省人才交流中心、 省建设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了人事代理的,统一报省建设人才交流中心审核签章后报厅职改办。
(三)四川省外资企业中方雇员事务所登记管理的外资企业申报人员, 应经省外资企业中方雇员事务所审核签章后报厅职改办。
五、 申报流程
(一)个人申报
所有申报人员登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 http://www.scjst.gov.cn>),点击“人事教育栏目”,进入“四川省建筑工程技术中(初)级职称申报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职称申报系统”),签订申报职称个人诚信承诺书后,按要求完整、准确地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附件资料,经校对无误后点击上报,提交所在单位审核,并打印出带条形码的申报材料(职称申报系统使用手册请在职称申报系统界面下载)。
1、 普通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初聘技术员,硕士、本科生初聘助理工程师,博士生初聘工程师,按《专业技术职务初聘申报材料目录》(附件1)填报《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
2、 取得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申报建筑经济类工程师者,按《专业技术职务确认申报材料目录》(附件2)填报《企事业单位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
不符合1、 2条件的,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报材料目录》(附件3)填报。
(二)单位推荐
1、 推荐单位以单位用户名登录申报系统,对申报人基本信息和业绩贡献等内容进行逐项审核无误后,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再推荐上报。
2、 推荐单位需从系统内下载《年度申报职称人员确认名册》,由申报者本人签字确认,单位负责人(法人)签名加盖公章后将原件扫描件上传到系统内,将原件按申报途径报各材料受理单位。
(三)现场受理
申报人员及推荐单位完成网上申报后, 需按照申报途径及程序将申报材料递交到相关受理单位审查受理。
六、 申报要求
(一)申报者本人作为职称申报行为主体, 需签订申报职称个人诚信承诺书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二)推荐单位应诚信推荐,所推荐的申报人员需在本单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6个月以上。对申报人业绩、学习及培训经历、年度考核等情况认真审核并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推荐意见;(三)各相关受理单位要切实把关,严格审核申报者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等证件原件及资历条件,在相关材料上加盖原件审验章并签署审核人姓名及审查日期,收集汇总《申报人员一览表》,统一报送住房城乡建设厅职改办;(四)对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见附件1、2、3。
凡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 手续不完善者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 其他注意事项
1、 非公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组织从业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27号)文件要求申报评审。
2、 除按规定可直接初聘和确认中级职称外,凡已具备初级职称申报条件但不符合中级职称申报规定的人员应及时完成初级职称的申报。自2017年起,不再受理未取得初级职称直接申报中级职称的材料。
八、 评审费用
评审费标准按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川价字费[1999]265号”规定执行。
九、 受理时间
网上申报时间: 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至2016年8月5日。
现场受理及缴费时间: 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至2016年8月10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十、 报送地点
四川省建设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地址: 成都市致民路21号四川建设人才大楼2楼;联系电话:028-85439923、85451977。
四川省外资企业中方雇员事务所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走马街68号锦城大厦812室;联系电话:028-86725983。
住房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职改办)地址: 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919办公室;联系电话:028-85536882。
职称申报系统操作咨询电话: 028-62690010。
附件: 1、专业技术职务初聘申报材料目录
2、 专业技术职务确认申报材料目录
3、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报材料目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有关政策的咨询:
四川省人才交流中心(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开具档案接收函: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鲜章;2、劳动合同原件;3、身份证原件;
答:可以直接评审。
答:至少两方的盖章,时间是5年内的业绩2-3个业绩。业绩证明的时间是本人在该项目的起止时间,
答:不按企业评审,按专业评审。
5、若前几年监理单位,现在在一家施工单位(注册证在施工单位),申报业绩可以用监理单位的业绩,用现在施工单位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