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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验收 主要验收什么?
发布时间:2025.08.07来源:点击数:42

根据2025年新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后简称《办法》),节能验收环节是对固定资产项目建成后,是否按照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要求认真落实的全面核查,核查主要内容如下:

一、主要设备设施与设计方案是否一致

1.1生产及辅助设备

①实际到位安装主要用能设备型号、产能、能效等级是否与审查文件一致;

②生产工艺技术路线是否与批准方案内容一致,是否私下替换耗能不达标设备;

③能源计量器具(如电表、水表、燃气表等)是否按规定配置并完成计量检定。

1.2节能措施落地情况

①余热回收、循环利用、变频智能控制等节能措施手段是否按审查意见要求落地;

②是否按《办法》要求使用可再生能源替代设施(如光伏、风能、绿电等)。

二、运行数据与审查指标的差异

2.1能耗数据情况

①项目运行后,实际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年综合能耗是否审查意见批复指标;

②煤炭消费量、原料用能等关键数据是否超10%的整改阈值。

2.2碳排放达标情况

①单位产品碳排放强度、年度碳排放总量是否《办法》审查要求;

②降碳措施(如碳捕集措施、绿电使用)是否按原定计划执行落地。

三、管理机制建设

3.1能源管理制度制定

是否配备专职能源管理岗位及人员,并给予专业培训;是否建立能源统计、监测、反馈、应急制度;制度是否进行贯彻落实。

3.2计量与数据管理制度

能源消费数据是否实现分项统计、分项计量、在线传输至环保部门监管网络平台;数据记录保存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重点核查情况

4.1告知承诺制项目

重点核验承诺的能效标准、煤炭压减量、可再生能源替代比例等是否真实兑现,要以项目建设单位能提供充分证据为准。

4.2重大变更项目

对建设期间发生工艺路线、设备参数调整的,重点核查是否重新申请并通过节能审查,是否取得变更批复文件。

                                              一票否决

情况

后果

单位产品能耗超批复值10%

限期整改,否则依法处罚

未要求安装能源计量器具

验收不予通过

关键设备能耗指标与审查文件不符

按未落实节能措施处理

提供不实运行数据

纳入信用黑名单,多部门联合惩戒

五、验收责任及时限

5.1验收时限

需试运行的项目,必须在试运行启动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办法》第二十一条); 

5.2责任倒查

验收报告需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承诺真实性(《办法》第二十一条),造假将追溯其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设计、规划阶段就开始建立节能措施及相关台账,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保留设备招投标及采购原始合同及凭证、能源计量器校准记录及相应校准报告,投产后首月即开展能耗数据自查自纠,确保验收时“软硬件”均能符合验收要求,切不可临时抱佛脚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如有不准,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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