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5年新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后简称《办法》),节能验收环节是对固定资产项目建成后,是否按照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要求认真落实的全面核查,核查主要内容如下:
一、主要设备设施与设计方案是否一致
1.1生产及辅助设备
①实际到位安装主要用能设备型号、产能、能效等级是否与审查文件一致;
②生产工艺技术路线是否与批准方案内容一致,是否私下替换耗能不达标设备;
③能源计量器具(如电表、水表、燃气表等)是否按规定配置并完成计量检定。
1.2节能措施落地情况
①余热回收、循环利用、变频智能控制等节能措施手段是否按审查意见要求落地;
②是否按《办法》要求使用可再生能源替代设施(如光伏、风能、绿电等)。
二、运行数据与审查指标的差异
2.1能耗数据情况
①项目运行后,实际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年综合能耗是否≤审查意见批复指标;
②煤炭消费量、原料用能等关键数据是否超10%的整改阈值。
2.2碳排放达标情况
①单位产品碳排放强度、年度碳排放总量是否≤《办法》审查要求;
②降碳措施(如碳捕集措施、绿电使用)是否按原定计划执行落地。
三、管理机制建设
3.1能源管理制度制定
是否配备专职能源管理岗位及人员,并给予专业培训;是否建立能源统计、监测、反馈、应急制度;制度是否进行贯彻落实。
3.2计量与数据管理制度
能源消费数据是否实现分项统计、分项计量、在线传输至环保部门监管网络平台;数据记录保存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重点核查情况
4.1告知承诺制项目
重点核验承诺的能效标准、煤炭压减量、可再生能源替代比例等是否真实兑现,要以项目建设单位能提供充分证据为准。
4.2重大变更项目
对建设期间发生工艺路线、设备参数调整的,重点核查是否重新申请并通过节能审查,是否取得变更批复文件。
一票否决项
情况 |
后果 |
---|---|
单位产品能耗超批复值10% |
限期整改,否则依法处罚 |
未要求安装能源计量器具 |
验收不予通过 |
关键设备能耗指标与审查文件不符 |
按未落实节能措施处理 |
提供不实运行数据 |
纳入信用黑名单,多部门联合惩戒 |
五、验收责任及时限
5.1验收时限
需试运行的项目,必须在试运行启动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办法》第二十一条);
5.2责任倒查
验收报告需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承诺真实性(《办法》第二十一条),造假将追溯其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设计、规划阶段就开始建立节能措施及相关台账,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保留设备招投标及采购原始合同及凭证、能源计量器校准记录及相应校准报告,投产后首月即开展能耗数据自查自纠,确保验收时“软硬件”均能符合验收要求,切不可临时抱佛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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